欢迎访问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网站  
网站首页 人大概况 新闻中心 立法工作 监督工作 选举任免 决定决议 代表工作 理论研究
您当前位置:松桃人大信息网 >> 新闻中心 >> 公告 >> 浏览信息
关于征求废止《松桃苗族自治县农业承包经营权继续承包条例》的意见、建议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12-28 09:34:35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县人大办     关注人数:

关于征求废止《松桃苗族自治县农业承包经营权继续承包条例》的意见、建议的通知

 

为进一步理顺全县农业承包经营活动,保障法制统一,增强民族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经县人大常委会研究,《松桃苗族自治县农业承包经营权继续承包条例》拟提请松桃苗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后废止。根据依法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要求和工作安排,现将废止《条例》的意见征求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意见征求时间:

2023年12月28日至2024年1月8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一)联系电话:0856——2830257

(二)联系邮箱:553531420@qq.com

(三)联系地址: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3年12月28日

 

关于《废止<松桃苗族自治县农业承包经营权继续承包条例>决定(草案)》的说明

(征求意见稿)

 

《桃苗族自治县农业承包经营权继续承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0年7月1日起颁布施行。《条例》施行二十余年来,为推动全县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化解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继续承包的矛盾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承包经营权已经深入人心,《条例》以“家庭中成员的个人继续承包经营”的理念已经不符合实践所需,《条例》已经不再适应当前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可以予以废止。

一、废止理由

第一、《条例》的立法理念不适应新形势。《条例》制定时主要为了解决家庭成员中的个人之间继续承包土地的矛盾。当时的法律体系不健全,需要结合实际对相关问题作出探索性的规定。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已经确立。《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只要家庭中还有成员就可以继续承包。因此,《条例》关于家庭成员中的个人之间继续承包土地的立法理念已经不适应当前的新形势。

第二、《条例》的核心条款与上位法相抵触。一是《条例》关于外嫁女儿、丧偶儿媳是否能够继续承包农业承包经营权的判断标准与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相冲突。《条例》第六条以外嫁女儿“离婚后迁回原籍定居生活”作为女儿是否能够承包土地的判断标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条例》第七条以丧偶儿媳“仍与公、婆同在一村,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是否能够承包土地的判断标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二是《条例》中关于“农村户籍”和“非农业户口人员”的表述与《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现行户籍政策相抵触。《条例》条例第三条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权的继续承包人应当具有农村户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没有规定承包土地必须具备农村户籍。2014年国务院公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已经取消了“农业”和“非农业”二元户籍管理模式。三是《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管辖权与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相抵触。今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了《行政复议法》。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由县一级人民政府管辖”,县级有关机关不再具有行政复议管辖权。《条例》的第十九条规定“因继续承包农业承包经营权发生争议的,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政府或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该规定与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县级人民政府集中管辖行政复议的规定相抵触。四是《条例》将行政处理作为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相抵触。《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因继续承包农业承包经营权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或调解处理,协商调解不成的,争议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政府或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处理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将行政处理作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相抵触。五是《条例》农业税费的有关规定与我国现行政策相抵触。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已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条例》第二十一条中所涉及的关于农业承包税的规定与现行农业税政策相冲突。

第三、《条例》已无修改的必要性。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已经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我县虽然是苗族自治县,但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方面无突出的民族特点,不再需要以单行条例对相关方面作出探索、补充、实施性的规定。二是随着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探索的不断深入和城镇化建设的不断加快,农业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纠纷和承包收益纠纷不断增加,继续承包经营的矛盾纠纷已经不再是农业承包经营权案件的主要类型。三是《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继续承包等内容都有明确规定,调处相关矛盾纠纷的法律体系已经健全,能够有效化解农业承包经营权继续承包的相关争议,废止后风险较小。

二、《决定(草案)》的起草过程

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对废止这部《条例》高度重视,采取审慎的态度,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原则,严格程序依法进行。11月初,县人大常委相关委室会对全县现行有效的单行条例开展了集中清理,建议启动《条例》废止程序。11月20日,经报请县委常委会同意,县人大常委会启动《条例》废止工作,组建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立法工作组,召开了工作启动会。随后,立法工作组深入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农业农村局、县司法局及部分乡镇(街道)开展调研,了解全县涉及农业承包经营权继续承包矛盾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化解方式、对于废止《条例》的意见和建议,听取了部分人大代表的意见。11月底,形成了《决定(草案)》11月30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会议审议了《决定(草案)》,决定将《决定(草案)》提请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12月13日,市人大常委会就《决定(草案)》就行了论证。x月x日,《决定(草案)》报请县委常委会审定。随后,立法工作组根据相关意见、建议对《决定(草案)》作了相应修改。

说明完毕,请予以审议。



松桃苗族自治县农业承包经营权继续承包条例

 

(200033日松桃苗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0527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200071日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对农业承包经营的继续承包权,规范和调整农业继续承包行为,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村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十三条第四款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县农村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承包经营权,是指公民依据农业承包证书或合同取得的对耕地、山林、荒地、水面的使用权。

本条例所称继续承包,是指农业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时,继续承包人承袭其农业承包经营权及相关义务。

第三条  农业承包经营权的继续承包人应当具有农村户藉,非农业户口人员不得继续承包;但实行农业招标或专业承包的除外。

第四条  农业承包证书或合同没有明确死亡承包人承包份额的,应先划分其份额,方得继续承包。

第五条  农业承包人死亡时,与其同村户口、同村居住的配偶、儿子、未出嫁的女儿、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续承包其农业承包经营权,与其同村户口、同村居住的兄弟、未出嫁的姐妹、祖父母,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续承包。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始能继续承包。

第六条  被继承人有儿或有上门女婿的,其出嫁的女儿不再继续承包其农业承包经营权;但女儿离婚后迁回原籍定居生活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续承包。

被继承人无儿又无上门女婿的,其女儿出嫁在本村,可以继续承包其农业承包经营权;女儿出嫁在外村的,不得继续承包;但出嫁女儿在出嫁地未享有农业承包经营权,与配偶一起迁回原籍定居生活的,或女儿离婚后迁回原籍定居生活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续承包。

第七条  上门女婿或儿媳丧偶后仍与岳父、岳母或公、婆同在一村,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续承包其农业承包经营权;离开岳父、岳母或公、婆所在村定居再婚的,不得继续承包。

上门女婿或儿媳继续承包了岳父、岳母或公、婆的农业承包经营权的,不再继续承包父母的农业承包经营权。

第八条  被继承人的儿子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同村居住的孙子女可以代位继续承包其农业承包经营权。

被继承人招婿上门,女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同村居住的外孙子女可以代位继续承包其农业承包经营权。

第九条  父母不得继续承包女儿出嫁后取得的农业承包经营权,也不得继续承包儿子外出当上门女婿后取得的农业承包经营权。

第十条  出嫁的姐妹、出外当上门女婿的兄弟,不再回原籍继续承包兄弟姐妹的农业承包经营权。

出嫁的姐妹之间,不得相互继续承包农业承包经营权。

第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外,外孙子女不得继续承包外祖父母的农业承包经营权,外祖父母亦不得继续承包外孙子女的农业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条  继承人杀害、遗弃或严重虐待被继承人的,丧失对被继承人农业承包的继续承包权。

继续承包权的丧失应经县人民政府核定或法院判决。

第十三条  对被继承人尽了生养死葬义务的其他人,与被继承人同属一村的,可以优先继续承包被继承人的农业承包经营权;与被继承人不同属一村的,可以继续承包至承包合同期满时止。

第十四条  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没有生活来源的其他人,如被继承人无继承人或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其可以继续承包被继承人的农业承包经营权、本人缺乏劳动能力的,也可以转包。

第十五条  同一顺序的农业承包继承人或对农业承包人尽生养死葬义务的其他人有两人以上的,继承人之间或其他人之间应对农业承包经营权的分配达成文字协议;达不成协议的,按对农业承包人所尽生养死葬义务的多少分配。

第十六条  农业承包人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敬老院承担了该承包人生养死葬义务的,该承包人的农业承包经营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第十七条  农业承包人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敬老院与农民个人共同承担了该承包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对死者的农业承包经营权,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根据各自所尽义务的多少分配。

第十八条  农业承包人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丧失继续承包权和放弃承包,又没有对他尽生养死葬义务和依靠他扶养的其他人的,农业承包经营权由原发包单位收回。

放弃继续承包应当有书面明示或记录。

第十九条  继承人之间、其他人之间、继承人与其他人之间,或继承人、其他人与农业发包单位及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因继续承包农业承包经营权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或调解处理。协商调解不成的,由争议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政府或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处理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农业承包经营权继续承包争议经过协商调解、行政处理或诉讼,明确了继续承包关系的,或农业发包单位依法收回重新发包的,应当另行签订农业承包合同,填发农业承包证书。

第二十一条  继续承包农业承包经营权应当负责清偿死者生前因农业承包所发生的税费。

继续承包人放弃继续承包权的,对死者因农业承包所欠税费不负清偿责任。

与死亡承包人同属一个农业发包单位的其他人,愿意负责清偿死者因农业承包所欠税费的,对死者的农业承包有优先承包权。

第二十二条  农业招标承包和专业承包合同对农业承包经营权继续承包事项另有约定的,按合同办理。没有约定的,经原农业发包单位同意,在承包期内,有承包能力的继承人可以按本条例规定继续承包。

外村农民和非农业户口人员按农业招标或专业承包合同承包经营农村土地、山林和水面,发生的继续承包可以不受本条例关于继承人户籍和居住范围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农业承包人死亡后,其管理的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的转移,参照本条例关于农业承包经营权继续承包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农业承包人死亡时因农业承包已经取得和应当取得的产品收益权的继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施行以前发生的农业承包经营权继续承包纠纷,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完毕的,不再变动。


分享按钮
相关信息:
Copyright 2018-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by www.strdw.gov.cn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大 版权所有
地址: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行政中心
黔ICP备18003602号-1 技术支持: 武陵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