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网站  
网站首页 人大概况 新闻中心 立法工作 监督工作 选举任免 决定决议 代表工作 理论研究
您当前位置:松桃人大信息网 >> 人大概况 >> 人大知识 >> 浏览信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更新时间:2009-05-30 02:29:00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佚名     关注人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由全国人大代表组成的,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 成人员,集体行使最高国家权力。依照我国现行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全国 人大代表每届任期为5年,即从每届全国人大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全国人大举行 第一次会议为止;补选代表的任期从补选产生之日到本届人大任期届满为止。

  现行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有:

  1.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

  2.提出人事罢免案的权利;

  3.提出质询案和进行询问的权利;

  4.在全国人大召开的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追究;

  5.在大会开会或闭会期间,非经许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审
判;

  6.对围绕人大审议议题及有关内容,有视察的权利;

  7.在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和执行其他属于代表职务的时候,国家和社会应根据实际需 要为代表提供保障。

  全国人大代表的义务有:

  1.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行使职权,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 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 为人民服务。

分享按钮
相关信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和审议议案的程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中国的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性质、组成、任期、会议
Copyright 2018-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by www.strdw.gov.cn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大 版权所有
地址: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行政中心
黔ICP备18003602号-1 技术支持: 武陵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