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松桃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的决定》,已于2013年元月24日松桃苗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4月10日
松桃苗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松桃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
《松桃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并报请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