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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权力也是责任
更新时间:2017-04-19 10:13:08     来源:江苏省人大网     作者:佚名     关注人数:

      3月27日召开的江苏省委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为我省各地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指明了方向,同时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人事任免,是人大的四项主要职权。但长期以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重大事项决定权虚置、流失的现象普遍存在,相对于其他三项职权,重大事项决定权是目前地方人大职权行使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如何更加有效地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地方人大亟待探讨和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要“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今年1月,中央办公厅下发《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今年全国人代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对落实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张德江委员长参加江苏代表团审议时,要求江苏在落实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方面带个头。江苏省委雷厉风行,迅速跟进,讨论通过我省的实施意见,既是决策科学、执行有力、监督有效的必然要求,也是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有力体现。 

  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要打好配合战、组合拳,形成工作合力。人大充分有效地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需要党委的大力支持,更需要“一府两院”的自觉配合和人大依法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主动性。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更应带头执行宪法法律。党委要大力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尊重地方人大的权威和地位,及时通过人大把党的决策和主张经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一府两院”要加强人大意识,建立重大事项向同级人大报告的工作机制,主动提请人大审议、决定重大事项,不能擅自作出本该人大才能决定的重大事项。人大应依法大胆地行使职权,不该放的绝对不放,对于“一府两院”的失误,越权的决定、决议,要依法予以纠正,后果严重的还要依法进行处理。 

  正确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要畅通利益表达渠道,扩大公众参与。代表民意决定重大事项,体现了主权在民的价值理念,突出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现实诉求。重大事项决策要想“取信于民”,关键在于让“问计于民”成为工作常态。要充分发扬民主,采取实地调查、座谈会、问卷调查、下基层走访等多种形式,集思广益,广泛收集各方面意见,扩大重大事项决定议题的来源。在决议或决定审议前,要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立重大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通过召开听证会,在报刊、广播、电视、网站向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收集信息、征求意见,这样才能使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保证重大事项决定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早在1950年6月6日,毛泽东在《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而斗争》的报告指出,人民政府的一切重要工作都应交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并作出决定。1954年9月15日,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说明中指出,“我们国家的大事不是由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来决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规定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一切重大问题就都应经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并作出决定”。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形式,是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有效途径。重大事项决定权既是一项权力,更是一种责任,各级人大必须依法而正确行使好这一职权。 

  作者是江苏省启东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江苏人大网特约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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