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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的监督 提高全口径预算监督水平
更新时间:2017-12-14 11:34:13     来源:宁夏人大网     作者:佚名     关注人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对本级政府性债务赋有重要的监督之责。因此,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的监督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加强政府性债务监督势在必行
  近年来,我区各级政府在加快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采取融资贷款方式和“BT”、“BOT”“PPP”融资模式,投入大量资金建设实施了一批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为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改善地区综合环境,提高民生福祉发挥了重要作用。
    按照新《预算法》的规定,地方财政每年将政府性债务纳入年度预算逐年进行偿还,上级政府也通过发放置换政府债券的形式,减缓了部分基层政府财政偿债压力。由于受经济大环境因素影响,地方各级财政收入形势不容乐观,增长指标与前几年相比幅度减小,加上民生支出和重点项目支出压力持续加大,造成部分市县区多年来累计形成的债务短期内无法消化。部分市县区还被自治区政府列入政府债务风险预警地区或政府债务风险提示地区。
    针对这种现状,如何做到既支持政府开展工作,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投入力度,提升城乡居民生活质量和城市对外形象,又保证政府建设形成的债务合法、合理,资金管理科学、规范,贷款按期顺利偿还,地方人大常委会责任重大,也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始终关注的重点和焦点。为此,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不断进行探索和尝试,采取多种方式参与、指导、监督政府重大项目的建设,切实加大监督力度,提高了监督实效。
    二、强化政府性债务监督的主要做法
    (一)政府举借债务需经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政府贷款搞建设是利国利民的大事好事,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应本着在监督中支持,支持中监督的原则,严格把好最后一道关口,要求县政府凡涉及重大项目资金问题必须经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政府每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关于贷款的有关事项,人大常委会在召开会议前一至两天,首先要召开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各委办主任、各专职委员参加的常委会主任扩大会议,由政府分管领导以及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到会对项目论证、规划、投资、资金来源、建成后的效益等情况进行详细阐述和说明,各参会人员对该事项有不懂或疑问的在会议上提出,由政府负责同志作出解答和说明,必要时,可组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进行调查、调研。经过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集体讨论协商,决定是否提交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经主任扩大会议决定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贷款事项,再另行确定时间召开常委会专题会议,由人民政府向人大常委会会议提交提请审议批准该事项的议案,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经过充分酝酿讨论,集体行使职权,通过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的方式决定是否批准通过,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权力机关的作用,提高人大常委会的权威。
    (二)将政府性债务经常性监督纳入常委会工作要点。人大常委会要求政府财政部门将政府性债务情况的偿还和变动情况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每季度或每半年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报告内容包括存量债务情况、置换债券下达情况、置换债券使用及预算资金还债情况、存量债务余额情况等,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时掌握政府性债务的偿还和使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报告的债务情况如有疑问的,可以打电话或当面向主管部门提出并要求进行口头或书面答复,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始终做到心中有数,有力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的审查监督职能。人大常委会年中和年末在听取政府财政部门决算报告、预算草案报告时要求政府的书面报告中必须汇报政府性债务情况的相关事项。由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政府预算安排有无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以及新增债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政策性、合理性、债务的偿还情况、置换债券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并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会议提交书面审查报告,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依据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和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对政府预决算工作报告进行认真讨论审议,充分发表意见,指出存在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整改,并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决定是否批准政府预、决算工作报告。做到机构职责监督与人大代表监督相结合,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
    (四)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运行情况跟踪督查。人大常委会确定一名常委会副主任担任政府重点项目督查领导小组成员,经常定期或不定期跟踪督查项目建设进展、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人大常委会每年至少分两次督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展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实地查看项目进度,听取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并邀请专业人士参加视察、督查,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提高监督质量。通过视察、督查,指出政府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和意见,促使政府改进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有力提升了监督效果,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五)借助审计部门监督力量,加大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人大常委会在不影响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前提下,强化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的有机结合,要求审计部门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纳入政府专项审计,审计部门将政府投资项目的标的和项目变更审计作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的重点,年中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审计监督情况。紧盯审计问题的整改落实,每年组织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开展审计整改问题跟踪监督,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建议,改进相关工作,确保政府贷款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三、监督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监督队伍专业性不强,影响监督质量。各地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都举办培训班,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培训。为提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的预算监督水平,培训内容也围绕《预算法》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讲解,但由于政府性债务涉及经济领域,内容比较宽泛,专业性很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大多来自基层和各行各业,文化程度参差不齐,对涉及财经专业知识大多不懂,理解有限,给监督工作带来困难。
    (二)政府相关部门规避问题现象依然存在。政府相关部门汇报预决算、审计工作报告时往往避重就轻,层层剥皮,人大常委会拿到手的往往是第三、四稿了;报告内容也没有完全按照新《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具体到类、款和项,往往只是蜻蜓点水,泛泛的提一下,没有做详细说明,使人大监督犹如雾里看花。
    (三)监督手段缺乏刚性。虽然各地人大常委会采取了一些措施和手段加大对政府性债务的监督。但是,总体来说监督方式比较单一,形式不够新颖,手段不够强硬,效果不够明显,监督还仅仅浮于面上,目前,这方面也没有可以学习借鉴的经验,致使监督工作还比较乏力。
    四、加强监督的对策和建议
    为了改善以上现状,人大常委会应从以下方面入手,创新监督形式,强化监督手段,提高监督效果。
    (一)加大培训力度。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
法,有针对性地开展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的培训,切实提高培训效果。在全面培训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针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监督方面的薄弱环节,进行重点培训,不能眉毛胡子一起抓,搞满堂灌,最后,哪方面的知识也没有掌握或学而不精。
    (二)聘请专业队伍,弥补人大常委会专业力量匮乏
的局面。聘请社会专业人才,成立专家人才智库,借助社会力量,改善人大常委会监督力量薄弱现状。
    (三)加强政府全口径预决算管理,健全预决算制度,规范预算编制。将政府所有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编制,实现全口径预算;政府预决算草案应当按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或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要单独作出说明。严格依法调整预算,要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反映重点和民生支出的绩效情况。加强审计监督,加大对政府全口径预算管理情况、财政转移支付情况、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运行情况、重点民生支出绩效情况和财政政策实施情况的审计监督力度。
    (四)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监管。严控地方政府举债行为,明确界定政府性债务范围和种类,抓紧研究制定地方政府性债务监督管理办法,向同级人大报告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和管理使用情况。
    (五)要建立健全评价政府债务风险程度的指标体系,加快完善政府债务风险的预警、应急、救助和责任追究机制。要研究制定地方政府债务公开办法,明确政府债务信息公开的原则、主体、方式及程序等内容,积极推进地方政府债务公开。要对债务风险较高的市县区采取多种方式偿还债务,严格控制新增债务,切实降低风险。要建立政府债务违规举借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举债的典型地区和责任人员,要公开曝光,严肃问责,形成警示效应,树立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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