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网站  
网站首页 人大概况 新闻中心 立法工作 监督工作 选举任免 决定决议 代表工作 理论研究
您当前位置:松桃人大信息网 >> 人大概况 >> 人大知识 >> 浏览信息
人大代表应如何履行质询权
更新时间:2017-12-15 10:24:40     来源:人民代表报     作者:佚名     关注人数:

       在人大会议上,可以依法对有关部门提出质询。质询是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代表对有关部门的回答不满意可以再次依法提出质询。

       提出质询案的条件:

       一、质询案必须是在本级人大会议举行期间提出。

       二、质询案的提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名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质询案。

       三、质询案必须书面提出,并写明质询的对象、问题和内容。质询的对象,只能是法律规定的单位,不能是单位里的某个人。各级人大代表质询的对象是不同的。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质询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乡、镇人大代表质询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

       四、质询案提出以后,受质询的机关必须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认真答复。

       五、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分享按钮
相关信息:
Copyright 2018-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by www.strdw.gov.cn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大 版权所有
地址: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行政中心
黔ICP备18003602号-1 技术支持: 武陵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