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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调研报告
更新时间:2017-12-28 14:59:11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strd     关注人数:
关于县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调研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调研组
 
县人大常委会:
按照人大常委会2017年工作要点安排,2017年3月县人大常委会组成调研组就我县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了调研。调研组由常委会副主任龙昌兴和张德沛同志带队,部分市、县人大代表、县人大法制委员会成员共19人参加调研。调研组结合相关规定,通过观摩检察院办案区、观看预防职务犯罪宣传片、查看锰渣库集中处置项目和大水溪水库项目工地、走访县水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九江街道、妙隘乡等部分基层单位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县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开展基本情况
根据《贵州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县人民检察院是我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体系的重要部门,在全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起着主导作用,其主要职责有六项:监督指导业务、宣传教育警示、提出对策措施、协调重点预防、建立信息网络、其他相关职责。
近年来,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认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和咨询,扎实推进行贿犯罪档案录入与查询,逐步推动重点工程和重点行业专项预防,积极探索


乡镇民生资金保护,为推动预防职务犯工作,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反腐败斗争,做出了大量努力,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助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大格局的形成
    县人民检察院结合自身工作,通过向县委建议、给部门指导、与企业联席等方式,努力推动创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大格局。2014年在县人民检察院的推动下县委政府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全县年度绩效考核中,用倒逼的方式促进全县各部门提高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视程度,营造了浓厚的工作氛围。重点对水务局、住建局等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了指导,督促数十家单位完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保障了全县没有出现“塌方式腐败”。出台了《关于积极发挥检察职能服务非公经济发展的意见》。三年来,共召开“检察长·董事长”两长座谈会5次,收集企业建议意见50余条,向企业提供行贿档案查询1112次。在全县各乡镇发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志愿者312名。通过以上工作,县人民检察院有力地促进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大格局的形成。
(二)保持高压态势,广泛宣传教育,警示效果较好
2014年以来,县人民检察院共查处职务犯罪案件39件40人,提起公诉38件39人,判决32件32人,均作有罪判决,其中县处级以上5人,科局级9人,挽回经济损失3700余万元。结合案件办理,总结规律特点,撰写预防调查报告25篇。向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单位和部门提出检察建议40篇。2014年以来,共组织科级以上干部1000余人旁听思南县原县长张某某受贿案、县扶贫办原副主任龙某某受贿案、大坪派出所原指导员杨某渎职案等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庭审9次。
县人民检察院通过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深入乡镇(街道)发放宣传资料、开展预防咨询、发送警示短信等形式进行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先后到县国税局、松桃信用联社等12个部门和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30余次,培训230余人次。2016年与县纪委、县委党校和县人民法院共同建成县警示教育基地,先后组织全县各级干部56批次、近5000人参观接受警示教育。另外,还配合市委党校在县警示教育基地对中青班、县干班3批次280余名干部开展警示教育。
(三)扎实推进行贿犯罪档案录入与查询
探索逐步建立职务犯罪诚信体系,实施行贿犯罪档案系统和行贿档案查询制度。县人民检察院把查处的所有行贿犯罪档案录入全国检察机关内网系统中。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前置行贿犯罪查询环节,为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进行预防和安检。2014年9月以来,共录入行贿犯罪案件档案51件、51人次,受理查询1112次,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收到全国各地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查询记录5000余件。
(四)逐步推动重点预防和专项预防工作
围绕全县经济发展,着重对重大民生工程开展预防,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联系点,制定重点工程预防方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县人民检察院加强了对县水务局、住建局、环保局等数十家重点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业务指导。2016年把大水溪水库、锰渣库集中处置项目、花鼓大道第六期廉租房共3个项目,列为市、县两级检察机关重点工程专项预防挂牌督办项目,涉及总资金达到4.2亿元。2014年以来,检察机关挂牌督办的12个重点工程项目没有发生一起职务犯罪,实现了工程优质、干部优秀。
2016年县人民检察院大胆探索乡镇民生资金专项保护工作,在全省率先创立了“乡镇民生资金保护检察联络室”,并在九江街道和妙隘乡进行试点。目前,已逐步建立完善了相关制度,聘请35名村级检察联络员,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逐步向基层延伸。
二、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县人民检察院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结合自身职责做出了大量努力,取得了显著成果。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在以后的工作中改进和加强。一是全员参与、部门各负其责的教育预防体系尚未形成。我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委员会多年没有调整充实,县委领导、检察院主导、监察、审计各负其责,全员参与的预防职务犯罪体系尚未形成。部分部门和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机制不健全,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指导不主动。目前,县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局仅有2人,工作力量严重不足。二是宣传不够,内容混杂,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主题不鲜明。宣传方式不够丰富、次数不够多,缺少专题的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活动。一次宣传多次“带帽”, 未能把违法和违纪区分开来。三是指导不足,覆盖面窄,对单位和行业的指导需要加强。县人民检察院对各部门各单位各乡镇各企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监督指导不足,尤其是对重点单位、重点工程、重点行业预防职务犯罪监督覆盖面太小,大部分单位、工程和行业均没有接受过预防职务犯罪的监督和指导。四是研究不深,被动分析,预防职务犯罪综合性对策未形成。缺乏对事前预防的研究,总是在出现问题后总结,且停留在“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层面,没有深入查找规律特点,缺乏切实管用的检察建议,缺乏综合性对策。
三、意见及建议
    (一)发挥主导作用,推动形成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体系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社会性、全局性的工作。检察院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一是加大向县委的汇报力度,尽快调整并不断充实我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委员会,形成县委领导,检察机关监督指导,行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督促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二是大胆提出检察建议并督促被建议单位及时反馈整改情况。检察机关应进一步加强监督指导力度,努力实现监督指导范围全覆盖。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有关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的,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并督促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整改情况。三是进一步整合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专兼职人员力量,提高工作水平,增强工作质效。
    (二)加强预防宣传教育,提升警示震慑效果
一是以县警示教育基地为平台,创建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宣传阵地。继续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宣传作用,同时充分利用网络、微信、短信等新媒体,加强宣传强度,提高宣传时效。二是继续保持查处职务犯罪的高压态势,通过查处案件提升震慑效果。在案件办理工作中,深入分析原因,总结特点,提炼规律,提出管用的制度建设意见,促进建章立制。三是进一步扩大职务犯罪信息共享系统建设,健全职务犯罪诚信体系,适当推动职务犯罪信息与银行、税务、高铁、飞机等系统联网,进一步提高行贿的违法成本,扩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影响力。
    (三)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履行职责
县人民检察院应该按照《贵州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行使职权,充分行使职权。一是引导全社会正确认识职务犯罪的内涵和对象等概念。改变“职务犯罪只包括贪污贿赂犯罪”的误区,让大家认识到除了贪污、贿赂、索贿犯罪以外,职务犯罪还包括失职渎职、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等犯罪活动。职务犯罪的对象,除了国家工作人员以外,还包括受党委政府委派从事公务的村干部等“准国家工作人员”。二是逐步扩大监督指导范围,实现检察机关监督指导预防职务犯罪的单位从涉及项目、资金的单位到所有单位全覆盖。逐步增加重点工程的预防职务犯罪挂牌督办范围,努力实现重点工程项目全覆盖。三是扩大行贿犯罪查询系统的运用。努力将行贿档案查询扩大到政府采购、金融贷款、工程建设、土地出让等所有环节,并且不设资金额度限制。
    (四)努力创新,适应改革
一是把“民生资金保护乡镇检察联络室”从试点推广到全县所有乡镇、街道,并及时归纳总结提炼,形成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松桃经验”,推广到全省全国。二是结合国家层面监察委员会体制试点工作,顺应顶层设计,及时调整机构、人员,积极准备我县监察委员会相关工作。
           
                             【执笔人:曹欢】
 
 
 
 
 
 
 
 
 
 
 
 
附:     《贵州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摘选)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本条例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检察机关监督、指导,审判机关和行政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督促、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
预防的重点对象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六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指导有关单位制定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措施和制度;
 
(二)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咨询活动;
(三)结合查办案件情况,分析发生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措施;
(四)与重点行业和单位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联系协调制度,开展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工作;
(五)建立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网络;
(六)应当由检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委员会,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十二条 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有关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
第十六条 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同时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主管部门。
被建议单位收到建议后,应当认真整改并在30日内将采纳建议情况和整改情况,书面反馈建议的机关或者部门及被建议单位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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