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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工作的调研报告
更新时间:2023-09-13 09:09:22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调研组     关注人数:

2023524松桃苗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

县人大常委会: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2023年工作议题计划》安排,5月中旬,县人大常委会组成有县监察委员会同志参加的调研组,赴寨英镇、蓼皋街道和县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地通过召开座谈会、现场查看、查阅卷宗等形式,了解县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工作情况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形成了调研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基本情况

行政检察工作是指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开展监督,确保行政机关严格、规范、文明执法;依法对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法开展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促进审判机关依法审判;依法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促进案结事了,最终实现规范行政行为、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近年来,我县人民检察院积极稳妥履行行政检察职责,为促进规范行政、保障公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作出了努力,贡献了力量。2020年以来,县人民检察院共办理行政检察案件386件,其中对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情形提出检察建议116件、办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57件、办理社会治理类检察案件5件、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28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80件。我县行政检察工作在全市检察系统考核中,长期名列前茅,获得省、市检察院对县人民检察院高度肯定,也获得全县广大群众的充分认可。

二、存在的问题

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卓有成效的行政检察为全县法治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还有一些不足的地方,需要逐步完善。

(一)覆盖全领域、监督全过程的工作格局尚未构建。

一是行政检察队伍小、人手少、精力有限。2022年1月开展全县行政执法监督时的统计数据表明,我县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部门27个,共有行政执法人员 862人。这些部门和执法人员均属于行政检察的范围。但是,县人民检察院负责行政检察工作第二检察部仅有4人,包括1名员额制检察官、2名检察官助理、1名书记员,而且行政检察工作也只是第二检察部职责的一部分。因此,行政检察工作的人力、精力等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二是当前我县行政执法规范性不够,行政检察的监督任务依然很重。通过调研发现,全县各部门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均不同程度存在执法卷宗不规范、执法相对人权利告知不到位、执法人员的法治素养不高等问题。特别是,全县各行政机关开展的数额较大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从来没有召开过听证会;部分行政部门的执法队负责人表示不知道《行政处罚法》,甚至不知道行政处罚除了罚款还有哪些其他种类;极个别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队负责人不知道县人大有民族立法权,不知道我县现行有效单行条例的基本情况,不知道在行政处罚中可以引用相关条例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三是基于行政检察谦抑性和有限性的要求,我县行政检察均为事后监督且只针对违法行政行为才启动监督程序。通过调研发现,全县行政执法卷宗不规范、相对人权利保障不到位问题较为突出。由于行政相对人没有表达异议诉求,县人民检察院也就没有通过调阅相关卷宗发现有关问题、提出整改要求,也从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执法不规范长期存在。

(二)监督刚性不足、程序空转风险等问题仍然存在。

一是行政检察建议的采纳、回复、整改质量还需要进一步加强。通过调研发现,虽然各行政机关对于行政检察建议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但是存在重回复、轻整改的情况。有的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在法定期限及时回复,但是整改工作避重就轻、流于表面,实质化整改少、整改卷宗缺失,行政检察存在程序空转的风险。二是县人民检察院需要进一步厘清行政诉讼活动监督的职责。由于铜仁市实行行政审判集中管辖,我县人民法院目前不开展行政审判工作,县人民检察院对于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尚在探索当中。调研组认为,行政检察可以加强对涉及“两降一升”指标考核的监督。三是对公益诉讼生效判决的执行监督刚性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比如,县人民检察院诉县水务局对世昌广场违法占用河道不依法履职一案经过江口法院和市中院两审终审,2022年12月13日作出了生效判决:一、确认被告松桃苗族自治县水务局在对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街道世昌广场外侧河道滩地被占用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二、责令桃苗族自治县水务局对占用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街道世昌广场外侧河道滩地的行为进行查处。生效判决作出已将近半年,县水务局于4月10日下发了《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5月10日下发了《行政立案告知书》,现在调查取证阶段。经调研组实地查看,世昌广场被占用河道没有整改迹象,反而有扩大趋势甚至新增了钢筋混凝土构筑物。由此可见,行政案件生效判决作出后,个别行政机关对于判决结果的执行还存在速度慢、态度软、书面改、效果差的问题,也体现了县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生效判决的执行监督刚性不足的问题。

(三)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仍然任重道远。

一是涉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案件复杂,一方面已经走完相关法律程序或者已经用尽法律手段但事情却没有了结,当事人诉求较高、化解纠纷难度大,另一方面案情复杂,年代久远、难以取证、查明事实难度大。因此,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十分考验行政检察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技巧。二是涉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案件所需的费用较高,既包括案件本身的标的金额,也包括化解案件所需的工作费用等。三是涉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案件需要县委政法委、县人民检察院、县司法局、相关行政机关等各方积极配合,有时候仅依靠县人民检察院单打独斗效果并不理想。

三、下步工作建议

(一)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衔接,推动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将规范行政执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提升全县依法行政水平作为行政检察的重中之重。一是努力推动出台《关于松桃苗族自治县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工作意见》,明确监督的重点领域,规范行政检察监督的工作程序,逐步提升行政检察的覆盖面,进一步规范工作过程。二是进一步加强与县司法局的联动,充分运用好监督信息共享、日常工作协作等衔接机制,逐步提高工作的协调性,扩大监督信息渠道。三是结合实际理解执行行政检察的启动程序。《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是检察机关启动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情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全县行政执法的实际,积极行使法律监督权,加大行政执法卷宗调阅检查力度,充分运用专业性强的优势发现并指出相关问题,努力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四是加强重点领域行政执法规范化监督。县人民检察院要重点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城市综合执法局、水务局等行政执法部门在具体行政事务领域中的联动,结合松桃实际制定不同领域的专项监督方案,推动各领域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二)加大跟踪问效,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一是对不采纳、不回复、不整改行政检察建议的,依法依规将相关线索移交监委。适时开展行政检察建议回头看,认真对比整改前后的情况,促进整改卷宗规范,确保整改成效经得起检验。二是加强对生效行政裁判结果的监督,严格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八章规定,依法对拒绝履行生效行政裁判的行政机关及相关负责人等采取相应法律措施。三是探索行政违法行为的查处机制,依法对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工作职责、不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给予相关处理,提高规范开展行政执法的主动性、积极性。四是加大工作协调力度和经费争取力度,努力开展行政实质性化解工作,以判决执行促进案结事了。

(三)关注单行条例实施,推动地方法规落地施行。自治县现行有效的单行条例和铜仁市有关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作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的重要法律依据,尤其是在松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苗医药管理、电动摩托车管理、农村集中饮用水源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规定,既具有针对性也具有可操作性,还便于行政执法。但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不了解、不学习、不运用,影响了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的落地实施。县人民检察院应当以行政检察工作为突破口,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督促行政执法中适用自治县单行条例和铜仁市有关地方性法规,推动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落地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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